广告管理条例 (六)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热门搜索 广告管理条例   上海印刷   广告经营  
  • 上海豪禾印务有限公司刊登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六))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六))内容给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六))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