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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管理条例 (六)
第十六条 广告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广告会计帐簿,依法纳税,并接受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与客户或者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第十八条 广告客户或者广告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停止发布广告;
(二)责令公开更正;
(三)通报批评;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罚款;
(六)停业整顿;
(七)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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