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三)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 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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