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四)

第十一条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
 
(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
 
(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
 
(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
 
(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
 
(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
 
(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
 
(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应当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相关热门搜索 广告   管理条例  
  • 上海豪禾印务有限公司刊登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四))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四))内容给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四))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