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一)

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 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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