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条例 (二)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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