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版最新资讯更多>>
- 企业宣传册印刷... 企业宣传册印刷行业发展趋势在当今这个信息爆炸的时......
精彩图文更多>>
广告管理条例 (二)
第六条 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
(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
(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上一篇:广告管理条例 (一)
下一篇:广告管理条例 (三)
- 上海豪禾印务有限公司刊登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二))只为传递信息,并不表示赞同或者反对作者观点。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二))内容给您造成了负面影响或者损失,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此文(广告管理条例 (二))内容涉及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