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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产生的污染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


2013-06-15 18:44:01   来源:豪禾印务 浏览量:
1.定义与误区  
 
所谓“绿色包装”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无害,能循环复用和再生利用,可促进持续发展的包装。世界上发达国家已确定了绿色包装的“3R+1D”原则,即低能耗、新绿色、再利用、可循环和能降解。  
 
在绿色包装理解上, 目前存在着一个误区,就是认为包装废弃物容易处理、或由可降解材料制成的就是“绿色包装”;有—种普遍的看法,就是认为凡是纸包装就是“绿色环保”的,这样的理解都是不全面的。当今世界公认的发展绿色包装的“3R+lD”原则,即实行包装减量化(Reduce),包装在满足保护、方便、销售等功能的条件下,应是用量最少;包装应易于重复利用(Reuse),或易于回收再生(Recycle),通过生产再生制品,焚烧利用热能,堆肥处理以改善土壤功能等,达到再利用的目的:包装废弃物可以降解(degradablc),不形成永久垃圾,进而达到改善土壤的目的;包装材料对人体和生物应无毒无害。包装材料中不应含有有毒元素(如卤素、重金属),或含量应控制在有关标准以下。这四点是绿色包装必须具备的要求。还有—点是包装制品从原材料采集、材料加工、制造产品、产品使用、废弃物回收再生,直至最终处理的生命过程均不应对人体及环境造成公害。这是根据生命周期分析法,用系统工程观点,对绿色包装提出的最高要求。  
 
由于我国森林资源有限,造纸产生的污染问题短时间内难以解决,倘若全面实行以纸代十全十美塑料包装,既不现实,又不环保,全面禁止塑料包装会造成更大的污染。  
 
2.国内外现状  
 
1981年,丹麦政府首先推出了《包装容器回收利用法》。欧共体1990年6月召开都柏林会议,提出“充分保护环境”的理念,制定了《废弃物运输法》,规定包装废弃物不得运往他国,各国应对废弃物承担责任。1994年12月,欧共体发布《包装及包装废弃物指令》、《都柏林宣言》后,西欧各国先后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与欧洲相呼应,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非律宾、巴西等国家和地区也制定了包装法律法规。  
 
我国自1979年以来,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废弃物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4部专项法和8部资源法,30多项环保法规明文规定了包装废弃物的管理条款。  
 
3.必要措施  
 
我国绿色包装事业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目前,在业内仍然存在着对绿色包装理解的片面性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等问题。大力发展我国绿色包装事业,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绿色包装材料的开发和研制。纸包装材料以及可食性、可降解、再循环使用等新型材料的出现,缓解了生态环境的压力,降低了日益枯竭的石油资源消耗,减少了环境污染,也能解决国际上禁目使用不可降解包装材料而对我国出口商品造成的“绿色壁垒”。绿色包装材料的广泛生产和使用,无论是从环境保护的实际角度,还是从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抑或是从高新包装材料技术的角度来说,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包装印刷业的具体体现。  
 
二是优化绿色包装设计。包装设计应该遵循无害化、生态化、节能化的设计理念,从材料选择、结构功能、制作工艺、包装方式、储存形式、产品使用和废品处理等诸多方面入手,全方位评估资源的利用、环境影响及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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